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 年 4 月 11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4 年 3 月 28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公布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进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规划,实行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进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进展规划;
(三)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