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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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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一九九四年 第3号)《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主 任 陈锦华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下同)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第四条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目录见附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举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七条 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 第八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鼓舞主要进口用货单位与有关外贸公司合股成立联合公司,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搞好经营。第三章 协调监督 第九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均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专门的商品分会,负责对进口商品的经营秩序和价格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经核准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均应参加有关商品分会,服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监督,并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核发专门的商会分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会开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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