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 2024 年 12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奇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第 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