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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隆化工初步调查报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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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隆化工初步调查报告,(20) 附件 12 技术评估意见表 附件 13 修改表 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修改说明表 表 1 专家函审意见修改说明表 序号 评审意见 接受状况 说明 1 1、进一步明确用地规划。规划用处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2、应明确企业撤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后,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环保部令第 42 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24 年第 72 号〕等要求,开展具体调查,进一步把握污染区的范围和面积、污染深度或污染层的分布。 3、对于企业撤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企业根据《企业撤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 2024 年第 78 号〕文件,落实撤除活动的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接受 P12 页增加场地功能区规划用处; P66-67 页建议处增加; 现本项目硫酸生产线已停产,对生产设备的拆 除,应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建议企业制定撤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撤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预防二次污染;鉴于该场地局部生产区已受砷污染,建议企业对场地〔重点针对排渣场、硫酸生产线区域〕开展具体调查,进一步了解污染区的范围和面积、污染深度或污染层深的分布,把握场地砷污染实际状况。 2 1、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关于贯彻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环办函[2024]202 号〕,说明本报告能满足 上述管理方法的要求。 2、 完 善 地 下 水 监 测 结 果 与 评 价 内 容〔P67〕。 接受 P66-67 页结论处增加。 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关于贯彻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环办函[2024]202 号〕,本报告能 满足上述管理方法的要求。本次调查场地因地质缘由,在实际勘探点未发觉潜水层,因此未采集到潜水层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场地地下水以深层地下水井水样为代表,场地西北侧直线 50 米处地下水各指标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24〕III 类功能区要 求,可见本地块地下水未受污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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