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仔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矿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职工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判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科室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讨论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矿山应当为职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山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矿山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