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制度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指导餐饮效劳供应者落实食品平安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平安管理,标准餐饮效劳经营行为,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效劳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餐饮效劳供应者的餐饮效劳经营行为
第三条 餐饮效劳供应者应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的要求,依法从事餐饮效劳活动,保证食品平安
第四条 鼓舞和支持餐饮效劳供应者接受先进的食品平安技术和管理标准
第五条 鼓舞餐饮效劳供应者为消费者供应分餐、公筷公匙、低油低盐低糖等有利于安康的就餐条件或者膳食,公示食品过敏源信息,明示餐食数量或重量,供应打包等反对食品铺张的措施
其次章 根本要求 第一节 从业人员 第六条 安康管理 〔一〕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制作加工及烹饪、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
〔二〕对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的安康状况进展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平安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必要时进展临时安康检查,待查明缘由并将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治愈前方可重新上岗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第七条 培训考核 餐饮效劳供应者要对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平安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
高风险餐饮效劳供应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展一次食品平安培训考核,其他餐饮效劳供应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食品平安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