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
第二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工艺部负责对高空作业所需非标、辅助设施等设计,质检部对制作采购的辅助设施、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才允许使用
第四条各生产部门组织落实或供应部负责采购
第五条安保部对高处作业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设备基建部负责安装、调式、检查、保养
第七条高处作业所需的脚手架、工艺平台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搭设
第八条凡生产中有交叉作业时,应事先协调,明确职责范围,加强联系
第九条 作业前,明确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和作业顺序
第十条遇强风、暴雨、大雾、冰冻等恶劣气候时,容易造成事故时,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对作业现场的环境、高处作业专用工具的安全状况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现场的照明设施及照明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所需的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第十四条 及时了解生产进展、设备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的行为等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五条 工作结束后,督促生产人员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使用 3 米以上的长绳应加缓冲器,临水作业应穿好救生衣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1、有洞必有盖;2、 有边必有栏(1050mm);3、 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4、 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第十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六不准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2、 不准背向下扶梯;3、 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4、 不准嬉闹、睡觉;5、 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6、 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