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 ,而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究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
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股东涉及层面较广,涉及股东人数众多,这些特征使得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
本文通过阐述确立表决权限制制度,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给予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论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一、 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人们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把拥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
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做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20%—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
大股东与小股东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它表明的是对公司控制力的力量对比,而非单纯的数字对比关系
也正基于此,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推断和描述,而不能单纯的用简单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
对持有两家公司相同比例的股东来说,他可能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但却是另一家公司的小股东
理论上,小股东权益并不必定和大股东的权益相冲突,当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一致的时候,自然没有对小股东权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然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受侵害之虞
加之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存在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