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进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阔市民的意见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