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
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排水管网是指汇合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民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拟定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进行监审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严禁排水户在城镇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其用水量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