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15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02 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24]4 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24]26 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根据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
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 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根据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