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电监会 28 号令 )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 法律规范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 ( 以下称许可机关 ) 负责辖区内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 请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