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纳包干制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三明市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