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1年 6 月 18 日、6 月 19 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鹏、袁季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克劳斯-奥斯特柏克、安晓地,被告的翻译人员郭笑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 1996 年 2 月 16 日签订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该合同对设计工作的进度作了明确约定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完成有关设计工作,原告对此多次提出异议
1998 年 4 月 6 日,双方经协商对施工图纸的具体执行日程重新达成协议
但在该项目开工后,被告仍未能按约在 1998 年 8 月 31 日交付地下请照图,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影响了基坑安全和工程的有序进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于 1998 年 11 月 16 日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书面暂停合同通知,要求被告在 7 日内履行其主要义务,但被告再次未能完成,导致原告在 1998 年 11 月 23 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虽对此表示不同意,然而至今还是未交图给原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设计合同已于 1998 年 11月 23 日终止履行;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897,611 元(本金为人民币11,731,220 元,按每延误一天罚款本阶段设计服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自 1998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 1999 年 5 月 5 日止);被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5,926,560 元(每天停工费用为人民币 64,480 元,自 1998 年 8 月 31日起计算至 199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