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进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进展,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多样的出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 IC 卡技术法律规范》、《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法律规范》等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第三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清结算机构和代理机构.(一)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根据交通部相关一卡通技术标准,经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等业务的机构。(二)交通一卡通清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本市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客流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并承担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三)交通一卡通代理机构是指受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委托代为开展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单位。第四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指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保障交通一卡通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第五条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对接入公共交通的各种支付业务,应严格根据“行业标准统一、刷卡机具统一、结算平台统一”的原则,在遵守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障系统和资金安全,确保行业进展法律规范有序,逐步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安全优质开展相关业务.任何非经授权或非遵循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开展的支付业务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开展跨企业跨行业应用。第六条 依据本市相关政策推行优惠措施,各方应鼓舞公众使用交通一卡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的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市交通一卡通系统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