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情况1-1 甲方作为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同意将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幢】 室(部位)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作为设置基站用房,该基站的名称为 。1—2 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 ,房屋用途为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 】【 ,编号: 】,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该房屋原有装修和有关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1—3 【甲方同意】【甲方经权利人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房屋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楼顶场地施工图及需要安装的设施设备情况,在本合同附件(三)中加以列明.第二条 租赁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期为 年,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赁费用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 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3-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楼顶设置天线-———-根,天线的场地年使用费合计为:( 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3-3 其他一次性费用: .第四条 支付方式4—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和基站天线场地使用费实行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支付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