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籍老师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外籍老师管理,充分发挥外籍老师在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外籍老师属于外国教科文卫专家,系指应聘在中国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等部门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我校的外籍老师主要包括:1、长期外籍老师,即与我校签订《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担任我校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工作期限 6 个月以上的长期外籍老师。2、短期外籍老师,即工作期限 6 个月以下、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担任我校计划内课程一段时间集中授课教学任务的短期外籍老师. 3、中外合作外方老师,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由外方派遣的担任我校中外合作项目课程的常驻外教或短期来访授课外教。4、沟通外籍老师,即根据校际合作协议,由合作院校派遣、来我校进行学术与教学沟通访问的外方老师。5、其他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千人计划学者、东方学者(讲座)、海外名师和我校思源学者等外籍专家和外籍老师。二、聘任资格应聘外籍语言老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二年相关的教学经验(或至少五年的非语言类教学经验),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者优先考虑。应聘外籍专业老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本人同意在学术沟通、合作讨论、联合培育讨论生等方面与我校合作.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校际合作沟通、千人计划、东方学者、思源学者和海外名师等项目外籍老师聘任资格,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和项目任务书执行。三、聘任程序 (一)各教学部门根据需要,根据“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每学期期末结束前提前上报下学期本单位聘请外教请示,内容包括:拟聘外籍老师的总人数、担任的教学任务、薪酬待遇、费用支出来源等。(二)各教学部门通过 OA 系统向学校提交请示,随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表》,以及拟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经教务处或讨论生部、人事处、国际沟通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会签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并报校长批准。(三)聘请部门与外籍老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国际沟通处审核备案.需要国际沟通处代表学校签约的,可由国际沟通处受学院委托与应聘外籍老师正式签署合同。(四)国际沟通处签发邀请函,短期外教凭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