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化解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的风险,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 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或满 70 周岁以上。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 死亡及意外损害医疗费用赔偿金;(二) 残疾及意外损害医疗费用赔偿金;(三) 无残疾意外损害医疗费用赔偿金。责任免除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 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 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 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造成本人的伤残或死亡;(五) 由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六)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七) 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八)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或在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九)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十)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第六条 本保险采纳定额保险单,每份保险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年保险费为人民币 30 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为同一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投保一份本保险,投保多份视同重复保险,赔偿限额仍为第一份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赔偿处理第七条 在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