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进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本市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讨论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核实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组织本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建立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本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 建立和完善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