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法律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以下简称“个人光伏”)
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鼓舞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进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
市及区(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模管理第五条本市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区(县)进展改革委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进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也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进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计划
市进展改革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国家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