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印制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于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元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以 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 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 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期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实行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 影响
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 意
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改 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 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 额为 元(大写: 万 千 佰 元整),由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 用于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