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240207( 颁布时间 20240207 (实施时间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 办法 (1991 年 8 月 3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 号令发布 根据 1997 年 12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3 号令修正根据 2001 年 1 月 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 10 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32 件市 政府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 定》修正根据 2024 年 2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 15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 章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港口装卸管理 第四章港口收费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 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 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内河装卸(含堆存,下同)业务的企业、专用码头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营业性内河装卸服务业务的单位; (三)在本市内河港口建设码头以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进行施工作业、从事与装卸生产有关的工程 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内河港口的设置原则是一县、一区(特指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下同)设一港,市区设一港. 一个内河港口可划定若干内河港区。 第四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内河港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区 的内河港口。 各县(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区)航务所、署[以下简称县(区)航务机构]具体管理本县( 区)内河港口。 县(区)航务机构业务上 受市航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内河港口进展规划,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进展的需要,根据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