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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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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讨论制订了《上海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上海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 l 条 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或中毒危险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监察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使用等操作人员。 第 3 条 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压力容器、气瓶。 第 4 条 本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第二章 操作人员分类、基本条件 第 5 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分为三类,见下表 表一: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项目表操作种类允许操作的压力容器A 类III 类容器操作(不限)B 类III 类容器操作(限专项)C 类I、II 类容器操作 表二:气瓶操作人员项目表操作种类允许操作的气瓶A 类气瓶检查B 类气瓶充装C 类气瓶操作 第 6 条 操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年满 18 周岁,本工种已实习期满: 2.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无阻碍本岗位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要求: A 类操作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C 类操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三章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 7 条 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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