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公布,根据 2024 年 7 月 1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法律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