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