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7 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修正,根据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别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