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颁布日期:2024-12—09 生效日期:2024-01-15《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1 月 23 日市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责任)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根据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建设和质量标准)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