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进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24]41 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进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24]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