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2024 版) [来源] 薪酬处 [发布时间] 2010—09—01 [点击数] 787 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2024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健全适应企业进展需要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加强用工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执行休假规定、保障福利待遇、法律规范薪酬发放,严禁违纪行为、清理在册不在岗的人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国网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员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工作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构建和谐企业、和睦劳动关系,增强专业人员业务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又好又快进展的重要环节。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三条 劳动合同一、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各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并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期满前 45 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员工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结合员工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是否续订或到期终止的意见,于 10 日内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四、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通知员工本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订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员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六、员工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法定义务时,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逝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七、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提前 30 日(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经部门领导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员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2、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须提前 30 日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