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1 年 1 月 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 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 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实行技术防范措施: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技术防范产品管理) 本市产品的质量监督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下实施。 从事安装、维修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事先报经市公安局核准。 第七条 (技术防范工程产品的标准) 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