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1 年 1 月 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 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 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实行技术防范措施: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和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