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240207(颁布时间)2024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1 年 9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发布 根据 2024 年 2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 15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非机动车的通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第六条 (总量调控)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别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实行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第七条 (申领材料)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