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一、行政许可事项(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三、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二)具有合法的能证明被授权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三)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四)具有合法的经营身份;(五)具有与所承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企业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区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组织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申请企业补充资料否是否资料齐全否符合保护要求协商成功通过评审是否是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注:1.可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双方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2.如特定施工作业涉及航空煤油管道保护,申请企业向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征求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五、行政许可期限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若需委托评审,则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六、申请示范文本《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附后。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 请 企业名称(全称): (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联 系 人: 上 海 市 进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制年 月 日申 请 承 诺是批准作业不予批准申请企业承诺: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的条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