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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甲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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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甲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36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甲。 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乙. 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绿登公司)因与上诉人高甲、上诉人高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宝民二(商) 初字第 151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 年 4 月 18 日,红绿登公司与高甲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高甲承包经营红绿登公司从事车辆维修业务。该协议约定:1、承包期限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止,共六年零两个月;2、承包经营场所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某号内的修理车间等厂房及车间外的空场地(附有平面图);3、红绿登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附有清单)按六年折旧提供给高甲使用,由高甲负责维护保养,六年后归高甲所有,如承包期间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应一次性交清剩余年度的折旧费,而办公用品(亦附有清单)则免费提供给高甲使用;4、高甲在承包期间自行添置的设备、工具和办公及生活物品等归其所有,承包期满不再承包时,高甲有权自行处置;5、高甲在承包期间为方便经营可对厂区作适当改造,但是不得破坏原始结构,对增加的固定设施,在承包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拆走的固定设施则归红绿登公司所有;6、红绿登公司将其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发票、银行账号及各种印章(附有清单)等无偿提供给高甲经营使用,但公章、发票和证照证书应由红绿登公司指派专人至高甲处加以管理,高甲及其工作人员每次使用必须登记签名,必须合法、法律规范地使用,特别不得以红绿登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及对外提供担保和签订虚假合同;7、高甲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定点维修协议除外)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征得红绿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签订;8、承包费的金额为每三年环比递增 5%,前三年每年支付人民币 28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三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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