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法律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