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颁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文 号:上证公字[2024]12 号颁布时间:04/15/2024实施时间:04/15/2024效力状态:有效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法律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判;(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