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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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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发文文号: 上证公字[2024]12 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4—4—15 编辑时间: 2024—4-19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法律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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