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修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锅炉修理监督管理,法律规范锅炉修理许可工作,保证锅炉修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 凡注册在本市从事锅炉修理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锅炉)修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修理工作,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修理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第三条 注册在本市的锅炉修理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市质监局、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锅炉修理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级别许可修理锅炉的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MPa 且过热蒸汽温度小于等于 400°C3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6MPa(限饱和温度)、不含重大修理锅炉重大修理定义:1.A 级锅炉重大修理:(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2)整组受热面 50%以上的更换;(3)外径大于 273mm 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2.B 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1)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 10%,并且不少于 10 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3.锅炉分类方法按 TSG G0001-202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4 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锅炉修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修理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至少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等。1 级修理单位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m2,设备、材料库房面积不小于 150m2,具有一、二级焊材库;2 级修理单位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m2,设备、材料库房面积不小于 100m2,具有一、二级焊材库;3 级修理单位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设备、材料库房面积不小于 70m2,具有一、二级焊材库。(三)具有与锅炉修理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