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法律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备案范围)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工作:(一) 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二) 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 负责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已备案、延续备案和已被注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别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除前款以外的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四条(组织与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企业标准备案人员应当仔细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备案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五条(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未制定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经委托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