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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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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各类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法律规范,集中管理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以下简称“两区”)管委会负责“两区”的规划管理、执行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规划管理、执行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杭甬高速公路,西到上三高速公路,东到龙虎山、老虎山、童子山,南到梁湖、凤凰山,总规划用地面积约 111 平方公里。 上虞市行政区域为城市规划控制区.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规划、发改、财政、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招标投标监督等部门的公务人员,规划、建筑、经济、生态、社会等学科的有关专家,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九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五名。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两区”的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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