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进展,根据法律法规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包含三个模式: (一) 以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二)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三) 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为借款主体。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制度创新、风险可控、统一授信、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法律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四种: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 第七条 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贷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贷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贷款金额并分户借款。申请社员联保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18 周岁至 65 周岁;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 3 户,承诺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退出合作社; (三) 承诺贷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四)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 10%; (三)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