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法律规范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严格使用,合理开支,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业务需要或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的就餐费;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在公司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第三章 管理原则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应自觉贯彻“热情接待,费用从简”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第四条 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费和招待费,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接待,严禁超支现象发生.第五条 所有的业务费、招待费开支均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公司总裁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权限审批。第六条 关联企业来人,除领导视察外,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接待。第七条 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排食宿的外,一律不安排接待。确需安排食宿或接待的,按接待标准及公司审批权限报批。第八条 严格实行分档次接待,各档次选定 1-2 家酒家、宾馆,由公司统一签订合作协议,分档接待,禁止超档次接待。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陪客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2 人,若陪同人员多于 2 人时,应事先经过公司总裁批准。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加陪同。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由公司总裁控制,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费.单件、单次金额在 1。5 万元(含)以内或单批金额10 万元(含)以内的,由公司主管副总裁审定后报总裁批准,单件、单次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单批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总裁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使用业务费和安排招待,应实行《报批件》的形式履行报批程序。特别情况下,来不及书面履行报批手续的,应事先口头征得总裁同意后办理,并在事后 3 日内补办书面报批手续.第五章 招待标准第十二条 工作餐标准为:不超过 50 元/人,不安排酒水。第十三条 正常招待,每席餐费不超过 1000 元(含酒水等),需事先报公司主管副总裁批准。第十四条 重要招待,每席不超过 3000 元(含酒水等),需事先报公司主管副总裁批准。 第十五条 特别接待,每席不超过 5000 元(含酒水等),需事先报公司总裁批准。第十六条 其他特别接待事宜,费用标准报公司总裁及董事长同意后执行。注:中午接待时不得饮酒。第六章 财务监督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情况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