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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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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1.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纳珠区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二、主要技术依据1) 《城市测量法律规范》(CJJ 8-99);2)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3)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法律规范》(CJJ 100);4)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7929);5) 《东莞市 1:500、1:1000、1:2000 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6)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三、控制测量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根据《城市测量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3.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法律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3。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法律规范》7.4。3 款的技术要求.3。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纳附合线路。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 30 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4.2 建设工程现状图一律采纳 50cm×50cm 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4。3 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根据《城市测量法律规范》、《东莞市 1:500、1:1000、2000 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4.4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测量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要求提供打印件及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格式要求见附录 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格式要求),供建设单位申报“一书两证”使用: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技术报告。2)建设工程现状图。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5.1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 30 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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