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进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 2024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自 2024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1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2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进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