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进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 2024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自 2024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1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2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进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举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