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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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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 号)以及《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医药用品的本市区域内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条件核实、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协助提供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第六条【定点原则】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为参保人提供法律规范便捷的服务;(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三)动态管理,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成本,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服务质量。第七条【具备条件】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法律规范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三)零售药店及其职工按规定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配备三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 1 名),药学技术人员已在该单位连续参保缴费 6个月及以上,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该零售药店 6 个月及以上;(四)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时间 1 年以上;(五)1 年内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违法、违规处罚的情形; (六)具有 3 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七)根据社会保险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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