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老师专业进展,提升全市中小学老师队伍整体素养,根据《山东省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取得中小学老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老师(以下简称中小学老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老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养和综合素养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老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老师应完成不少于 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48 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 240 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 60 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老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 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第二章 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老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 1 小时为 1 学时,1 学时计算 1 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 1 学分计算。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老师、课程专家和指导老师的;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第八条 在县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可按增加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第九条 新任中小学老师岗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