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鞠铭 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讲师 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课程提纲 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二、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四、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初始投资 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24]第 39 号)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出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24]319 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 年第 2 号),该文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4]8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进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加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资分配 1.增资分配的一般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