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2011 年 06 月 30 日 18: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加互动(0) 【字体:↑大 ↓小】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 ——江西高院判决邬玉成、王小洪与赵汉斌等执行异议诉讼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个人以其系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内部承包为由主张对项目开发的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项目房产
案情 2024 年 4 月,赵汉斌因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建设公司)、江西昌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
同年 6 月 12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昌厦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县向塘银河苑小区 9 套住宅和部分非住宅房产
后在法院主持下,赵汉斌与昌厦建设公司、昌厦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因昌厦建设公司、昌厦开发公司未主动履行调解书,赵汉斌申请对查封的房产依法强制执行
2010 年 6 月 10 日,邬玉成、王小洪以案外人身份向南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查封房产的所有权
同年 7 月 8 日,南昌中院驳回其异议
7 月 23 日,邬玉成、王小洪向南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主张其是银河苑小区实际开发人,请求确认其对查封房产享有所有权,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 年 6 月 16 日,邬玉成、王小洪向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申请报告和土地登记申请书,记载邬玉成、王小洪受昌厦开发公司委托于同年 3 月 15 日经江西产权交易所竞得向塘镇赣东路 15 号的土地,两人同意该土地登记在昌厦开发公司名下
昌厦开发公司据此以土地使用权者的身份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所有者权益登记,在申请登记的依据中明确“该宗土地是邬玉成、王小洪两人受昌厦开发公司的委托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