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别: 企业管理 文件标号: 桂财企〔2001〕75 号 颁布时间: 2001-8-21 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自治区直属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1〕92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 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讨论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 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第三条 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确保质量。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 号)或《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 号)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并按关闭破产工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费用测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通过地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属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计划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