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 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法律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 二 章 发 行 前 各 项 业 务 准 备 工 作 第三条 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 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
第四条 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 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 发改委批文原件; “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 “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 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