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法律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交易品种 结算方式 收费对象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元、%) 现券 纯券过户 结算双方 笔 100 DVP、PAD、DAP 150 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 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 120 多券种/笔 200 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 结算双方 笔 200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FOP出质方单券种/笔120多券种/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 结算双方 笔 170 非交易过户 结算双方 笔 200 协议转让(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结算双方笔500过户)质押 出押方 笔 100 融券 结算双方 笔 200 本息拆合 申请人 笔 100 BEPS 质押品调增 出质方 单券种/笔 50 多券种/笔 100 BEPS 质押品调减 出质方 单券种/笔 50 多券种/笔 100 BEPS 质押品置换 出质方 单券种/笔 100 多券种/笔 150 BEPS 冲抵 出质方 笔 1000 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 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 /质押债券清偿 违约方或出质方 笔 5000 回购逾期交割 付券方 次 1000 簿记系统转托管 申请人 笔 50 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人 面额 0。005%(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柜台一级结算 纯券过户 结算双方 买入与卖出面额合计 0。002%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账户类型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甲类 超过 200 亿元 18000 元/月/户 小于 200 亿元 10000 元/月/户 甲类柜台 新开户、一次性 2 元/户 乙类 1500 元/月/户 丙类 新开户、一次性 500 元/户 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 元/户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30 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